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

Charles mok回應.HK帶出0既疑慮

Charles 係04年同時辭去兩間公司0既職務, 十分奇怪, 俾對手係論壇上質問係理所當然0既事,但標榜敢言/承擔0既佢所回應的說話,郤令我愈聽愈糊塗, 愈聽愈多問號:

1. Charles話自己因為對公司管治不滿所以離開, 我唔知佢點解會係間公司度(可能係被推選), 但發現公司有問題, 唔係去面對去解決, 而係一走了之, 咁係負責任0既做法咩?
即使Charles話自己之後同間公司保持良好關係,咁可以說明D咩呢?唔通間公司會拒絕同你來往咩!

2. Charles警告Samson就呢件事質詢可能要面對法律後因(可能Charles或者相關0既機構會告Samson啦), 但係選舉呢個重要時段, Samson都敢冒住俾人告誹謗0既危險拿件事出來問, 相信並非空穴來風, 被追問落去可能會影響Charles 0既選情!
但Charles由頭到尾都沒講到到底因咩事離開果兩間公司, 似係避重就輕!
如果上面個推論成立, 我諗Charles 真係要同我地班選民交代下到底件事係咩.

3. Charles話:"當時無論有咩法律諮詢, 我0既立場都係話我沒任何利益衝突" "當時我0既律師話俾我聽我係沒利益衝突0既"
Charles承認左當時間公司有就佢個問題拿法律意見, 不過佢自己(同埋佢個法律顧問)就話沒任何利益衝突,
但係HKIRC律師0既見呢?係咪都係認為沒任何利益衝突?我好有興趣知!

4. Charles話自己同過往幾任主席覺得HKIRC有問題,
佢地係董事, 又做過主席, 如果間公司有問題, 問題出係邊個主責0既時候呢?係咪佢地做主席時呢?到底邊個要為管治問題負責呢?係走0既人定係留係度0既人呢?
Charles咁講對班當時共事的人係一個嚴勵0既指責

5.Charles不斷話沒任何金錢關係,所以不存在任何利益衝突!
有沒人可以話我知咩係利益衝突? 唔涉及錢就係沒利益衝突?

6. Charles話當時.asia同.hk有D誤會,
我真係我想知到底係咩誤會搞到hkirc要去諮詢法律意見

7. Charles不斷強調自己沒因件事俾人告, 所以件事唔值得再討論或提起
其實沒俾人告係咪就代表件事沒0野呢? 我諗有三種情況
I)真係沒0野
II)和解左, 可能辭左兩間公司的職務就算啦
III)息事寧人, 唔想將件事搞大
如果係情況(I), 咁講出來都等我地得個知字就算啦, 唔使我地亂咁諗
如果係情況(II) 或(III), 咁我地就要問到底啦!

8. Charles話:"香港非常少人明白互聯網管治問題, 亦都很少人真真正正明白到國際域名0既整個行業生態....即使入.HK做董事0既呢班人都唔了解.....所以連埋我四人,包括當時及前任會長辭職"
聽完Charles呢話我之後真係唔知點講好, 希望Charles所指的"呢班人"唔包括佢自己啦, 如果唔係我真係唔知除左佢之外香港仲有沒人"明白到國際域名0既整個行業生態"!


綜合上列各點, 我建議Charles或者HKIRC應該出來澄清, 到時清者自清, 等我地可以睇得清, 投票都投得放心明白D啦!


參考資料:

睇Charles VS Samson @i-cable 莫乃光涉嫌有利益衝突面有難色
04年報導 傳莫乃光辭域名註冊董事 [Sing Pao] 2004-05-17 B02 經濟 < 轉貼>

4 則留言:

Wah 說...

我以一個普通人咁睇.我覺得拎d已經過左去o既野來講,無日無之,好煩.

唔該理掂自己俾人告誹謗o既官司仲好啦.
做好公司d野,抄少d人地d o野仲好啦.
想做立法會議員就請自己少d惹官非上身仲好啦.

隠姓埋名 說...

由於charles宜家係it界別的候選人
亦有可能成為代表我地0既立法會議員

一個咁重要的職位由佢去做,我地當然要問清楚啦
如果唔清唔楚,容咩易到時我地選個曾經犯刑事或利益衝突0既人代表我地架!

問佢過去,都係想多瞭解我地個候選人而已
想預測市盈率點都要參考下往績吧!

非IT人C.H. 說...

如果有刑事紀錄不會不知口吧.
利益衝突就要看是否真有其事了.
第一, 那封電郵是否真有其事? 請先證實其真確性再說. 否則如我現在說某人某年某月某日殺了某某甲, 你會否去報警?
第二, 如果真有其事(指其法律意見), 而 hkirc 並沒有選擇作出法律行動, 或往 icac 舉報, 這大約可以理解為事情並沒有形容的嚴重, 或沒有足夠理據支持. 二者都可以視為完滿解決吧.
第三, 如果以往已經完滿解決的商業紏紛有這樣大問題, 那現在正被 hkirc 控告的不是問題更大? 那可是確確實實的在進行法律程序.
第四, 基於未証實消息去質疑, 不如質疑那些擺明車馬抄襲及侵犯他人版權/知識產權又死口唔認的人吧. 抄完 iphone 又抄香港寬頻, 仲要抄襲對手既政綱.
第五, 基於公平原則, 請您亦質疑並要求候選人解釋以下未証實傳言:
譚偉豪涉嫌利用有直接關係商會/學會種票. SOEHK (營運工程師學會) 及 香港電腦商會 貿與 iproa (互聯網專業協會) 進行資格互換, 及資助會員費. 譚偉豪乃上述亞三個會之委員/advisor/council member.
更多資料可參考以下網誌:
http://lamtw.blogspot.com/2008/08/blog-post_16.html

非IT人C.H. 說...

如果兩家沒往來亦沒直接重覆業務/服務的非牟利機構能有”惡性競爭”及”嚴重利益衝突”, 的確是很難理解.

就比如說做了公益金理事, 再做紅十字會幹事會令兩機構有”惡性競爭”及”嚴重利益衝突”一樣很難想像. 如果有就是說一是莫乃光利用 HKIRC 資源或資料促成 .ASIA 及對 HKIRC 業務/服務構成直接負面影響. 這不單純是誠信問題.

如果屬實, 相信不能不 ICAC 或法庭相見吧. 如果當年 HKIRC 決定不循法律途徑解決, 那麼一就是事件沒有那麼嚴重, 二就是理據不足. 無論是那一個理由都可理解為一次已完滿解決的私人/商業紏紛吧. 至今亦沒有人能提出這方面的理據. 只有極有可能是虛構或以非法手段取得(因不是當事人不大可能取得)的所謂四年前的 “EMAIL” 及 “法律意見”. 為什麼四年前不拿出來, 偏偏在四年後選舉時才以極度轉接方式發放, 明顯動機不純.

反之, 如果當時只是 HKIRC 管理層認為 .ASIA 將會對其業務/服務構成重大威脅或負面影響, 因此作出對莫乃光等董事作出針對性行動. 但經董事會商討及參考業界及法律意見後發現不是這回事, 而雙方協議和解. 這倒是可以理解的.

如果這種罪名說得通, 那譚偉豪所屬/關連機構/商會/學會於選舉前資助會員, 取得 IT 界別投票權, 其中 SOEHK (Society of Operation Engineers HK) 更與 IT 界沒有直接關係. 那不是更肯定是大問題?